杏彩体育官网要闻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

发布时间:2024-03-01 17:27:39 来源:杏彩体育登录官方 作者:杏彩体育登录注册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七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方案。其中地方有关单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部委直属高等院校、有关中央企业等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

  第十三条 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

  第十四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将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等作为评审的重要方面,择优确定拟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为部科技创新平台后,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重点实验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七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十八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终止其建设。

  第二十一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部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当年申请建设的除外)或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部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考核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等。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部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组建的部科技创新平台,将在科研项目承担、评奖评优和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部科技创新平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规定,开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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