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隐私权的概义。金融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金融信息所不受他人非法侵扰、收集、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知悉和掌握的,包括个人的身份、金融资产状况和交易情况等所有信息和资料,主要指账务信息(如银行账户、存数额、密码等)、信用信息(如透支记录、持卡数量等)、投资信息(如证券账户资产构成)、保险信息等,这些信息直接反映出金融消费者个人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其他信息,对消费者个人来讲,都属于个人隐私敏感的信息,信息持有者对其信用信息及利益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主要包括三种权能:一是支配权能,即信息持有者有自由支配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二是隐瞒权能,即信息持有者有权隐瞒其个人金融信用信息的权利,自主决定其个人相关信息是否为他人所知悉。三是救济权能,即当金融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造到不当泄露或侵害时,信息持有者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二)金融外包业务的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深化,金融业竞争日益剧烈,带来了金融外包业务的蓬勃发展,金融业务外包逐渐向更广泛的业务领域渗透,涵盖范围也越来越广,服务手段也越来越先进。金融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三类:即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金融外包业务内容主要是外包银行信息系统,通过承包商提供服务,使银行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一)信息技术外包对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危害。近年来,金融业务逐渐变为信息管理业务,从客户需求、竞争压力、以及成本效益考虑,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增加对IT系统的投入,服务提供商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系统安全漏洞也逐渐加大,这给利用互联网窃取别人隐私的黑客提供了温床,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丢失、损坏,带来诸如冒名办卡透支欠款、办理假证窃取钱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甚至还会导致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使金融机构及消费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业务流程外包对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危害。在外包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商业银行在向承包商透露有关银行的信息和数据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给商业银行的信息安全也带来隐患,特别是对数据处理、信息录入一类的流程外包,客户信息会以载体的形式在承包商方面保留一段时间,产生在银行外被窃取的可能。以银行催收业务外包为例,金融机构往往事先没有向客户提供催收服务商的相关信息,以及催收业务的开展方法、过程和作用,使得客户无法预期自身财产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流向,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享有完整的金融信息隐私权,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客户的金融信息隐私权。(三)知识流程外包对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危害。知识流程外包主要倾向于信息集成,包括一定程度上的判断、解释、决策和结论,对知识流程外包提供商来说,专业人士是极度缺乏的,而有些承包商员工为了获得更高的收入,会频繁更换工作,加之没有持久的组织忠诚度、信誉度、保密等培训,容易造成其违背心理契约和职业道德的现象,从而成为泄漏客户信息,侵犯客户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高发人群。
(一)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金融机构拥有大量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第一手数据,且对这些数据有着支配权能,作为金融业务外包的发起者,在外包业务时,势必将部分数据信息交给承包商,但大部分金融机构未将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作为一种业务风险来防范,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薄弱,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传递、保存、销毁等环节保护机制,使得金融消费者信息在金融机构各环节随时都有遭到非法泄露的风险。(二)信息监管与保护机制不健全。一是个人金融信息保律不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缺失。伴随我国金融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没有同步跟进,只能参考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金融业务属性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对于金融业务外包过程中出现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难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保护。二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监管不到位。现有监管制度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覆盖各类金融业务,也不能全面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保管的全过程,并且一直没有明确监管责任,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三是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救济制度不完善。部分金融消费者在个人金融信息遭到非法泄露、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不了解或不清楚投诉咨询渠道,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三)个人金融信息衍生的商业价值驱使非法获取。个别商业机构或个人在利益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他人金融信息,部分承担商自身对消费者数据信息保密技术不到位,“黑客”攻击手段花样翻新,加之部分承担金融外包业务的企业信用度低,利用职务便利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致使个人金融信息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四)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不强。金融消费者是个人金融信息的持有者,也是个人金融信息产生的源头,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客户金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管使用不妥当,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途径及泄露后果不甚了解,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办理业务时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现象;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互联网交易,但互联网知识没有跟上,不清楚相应的维权措施,也滋生了个人金融信息隐私权的遭到危害的土壤。
目前,业务外包已成为企业价值链的一环,具有实质的策略重要性。业务外包可协助企业提高绩效并降低成本,同时可提升整个经济实体的生产力。本文就此展开详细分析。
分工是业务外包的经济学基础。斯密的《国富论》里面说到: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分工使得最擅长做某件事的人专心做好这件事。这是一种很简单的增进效率的机制,却能发挥出巨大的效力。业务外包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复杂形式的分工模式,其本质与最为简单的分工无异。事实上,生产绝大多数最终产品是需要多个步骤、多方面配合的。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的人和组织已经越来越在某一方面具有胜于他人的优势,而在更多的方面显出一般化或者失去优势。市场越是发展,分工就会越细密越完善。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现在有更多的专业市场和专业领域发展起来。企业专注于某一领域其实跟分工是如出一辙的,只不过是分工已经上升到了更高层次。接受业务外包和业务外包委托都是专注于某一方面,这种干中学效应、经验积累效应、规模经济效应以及快速应变效应都是成本降低、效益提高和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业务外包即分工基础上的协调。分工是业务外包出现的经济学基础,但是制约业务外包出现的因素同样具有经济学基础,它与分工相对应。这是分工在一个经济体中为何是达到某种程度后趋于稳定的问题。分工本身不是目的,生产出最终产品才是目的,因此还需要对各个分工步骤进行协调。而这就会带来协调成本。企业内部的分工会带来协调成本,企业间的分工也会带来协调成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后者大于前者。因此,企业间分工的协调成本的大小决定了企业间分工的深入程度。
经济学上实现业务外包的条件。消费者一般关心的是能否以更低的价格得到最终的消费品,而很少关心消费品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因此,只要某种机制能够降低产品的成本而又使生产参与者获益不下降或者上升,这种机制就会出现。业务外包作为一种机制,是否被企业采用,取决于业务外包能否为企业降低成本或者带来更多的收益。进一步来说,只有企业间分工带来的生产成本的降低大于企业间分工带来的协调成本的上升,业务外包才有可能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生产成本是广义的,而不单单指具体物质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以指企业内部某项工作的内部完成所需的直接成本。而协调成本主要体现为企业实行业务外包后在管理上相关成本的上升。
降低企业直接成本。当今的市场中,业务外包服务企业都是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专业性企业,立足于整个产品价值链条的一个环节。业务外包前,企业在该环节的成本势必高于业务外包服务企业,因此该项业务一旦外包出去,将降低直接成本。但是,业务外包并不一定降低企业在该业务上的总成本。因为业务外包服务企业要同时不止一家企业所委托的某项业务,在服务上只能开出相近乃至相同的单位服务价格。那么,对于那些原来业务内部化成本较高的企业来说,业务外包能给它们带来更大的好处;业务内部化时成本较低的企业有可能因为业务外包的兴起而丧失一定的成本优势。因此,业务外包以后,企业之间的相对成本优势格局有可能发生改变。
赢得市场反应速度优势。由于外包服务企业在该业务领域具有专业优势,并且聚集了该专业领域最优秀的人才,在外包业务上往往能比委托企业具有更快的发展和应变能力。一旦企业将业务成功外包给外包服务企业,并且两者之间达到良好的沟通互动,该业务就会取得比以前更好的市场应变能力,形成企业新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提高的程度,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原来业务内化时的反应速度与业务外包后业务反应速度的差距;企业与业务外包承接方之间的沟通效率。第一个差距越大,竞争优势就有可能提高越快;第二个因素的存在是因为企业需要将业务外包出去的业务与企业其他业务整合起来,使得它们对整个市场环境变化做出一致反应,所以会带来业务外包优势的缩小。
分散和降低业务风险。企业将一项业务外包出去,通常就是将业务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业务外包承接方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业务失败风险。如果企业将该项业务内化完成,风险就完全要自己承担。业务外包出去后,由于外包服务企业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它们在该业务上失败的风险会比原企业小。尽管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该业务的风险,却可能承担由于该业务失败而整体业务受损的风险,在业务外包过程难以监督而业务外包效果需要执行的时候风险更大。
在实施业务外包之前,企业必须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搜集相关信息、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以及与有关合作对象进行沟通谈判等,这些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一定能被业务外包所带来的成本节约所补偿。因为业务外包策略在将来可能根本就不会被执行。这个阶段的成本不会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带来太大的影响,因为它只是一次性的成本投入。
一旦企业决定将某项业务外包出去,就要与合作对象进行合约签订。契约的签订牵涉到今后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所以谈判双方都非常重视,谈判过程中的成本比较高。企业要么坚持相对有利于己方的契约条款而同时承受较长的谈判过程和较高的谈判成本,要么相反。在这个博弈的过程里,原来预期是起主要作用的,双方都不会偏离自己原来的预期太远,否则谈判就会破裂。一般来说,如果企业选择外包,就会在外包真正实施之前逐步调整内部业务,使得外包实施后能更快地带来收益。但由于谈判后会存在合约最终不能达成的可能性,企业将缺乏调整的动力。同时,出于策略性的考虑,企业不会提前进行大幅度地调整,因为这一调整将给外包服务企业带来谈判的筹码,企业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出于长期竞争优势的着想,可能采取不作为策略。此时,谈判时间长短就不会对企业现有的经营带来太大的影响,也就会使得企业在谈判中至少不处于劣势。这里着重分析了双方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但由于这种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合作,作为专业的外包服务企业,业务外包承接方会恰当地为委托企业提供合适的方案。
1.调整业务时导致的成本。企业决定将业务外包出去,它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的幅度越大,成本就会越高,这些成本并非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调整幅度的过大可能会导致企业流程混乱,从而影响企业原有的竞争优势。
2.业务的协调成本。签订契约后,做好该项业务需要两家企业之间的互动,互动导致的成本被称为协调成本。如果该项业务由企业内部完成,由于内部协调可以通过权威命令来完成,所以成本相对低廉。一旦外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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