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交易科目及交易编码,不再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对承包工程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在经常和资本项目下设置“境外承包工程”统计大项和细项科目,以便清楚的掌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的总体规模以及各阶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便利数据的交叉比对,使外汇局能够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及流向。
投标报价处于项目开发阶段,企业投标价格的制定既要保证具备足够的竞争力,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利润空间,因此投标报价的制定及审核是项目投标阶段的关键事项。通常情况下,投标报价表由项目人员编制,财务部门作为审核主体之一,在审核投标报表财务相关事项时,应关注的重点包括主要成本是否已取得合作单位的报价表(或其他依据),以及主要费用项目估算是否合理。由于成本部分一般由合作单位报价,相对较为确定,而费用部分主要依靠估算,因此是审核重点,其中税费、财务费用、汇率风险相关费用等应该是财务部门关注的重点。
影响报价的税费主要有四项,一是印花税:对外合同和对内合同均需缴纳,税负为总包合同及分包/采购合同价格的003%;二是增值税:“营改增”工作完成后,项目涉及国内流转主要为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出口设备增值税一般享受增值税免税及退税优惠。即对于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同时退还该商品在国内流通环节已承担的税款。因此,投标报价表中,增值税出口退税作为出口设备成本的减项列示;三是佣金涉及的相关税费:如果该项费用由承包企业承担,即应在投标报价中列示支付佣金时代扣代缴的672%增值税及附加,以及佣金比例超过合同总价5%以上的部分应缴纳25%的所得税;四是项目所在国涉及的税费:根据标书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按照项目所在国的税费政策填列。
影响报价的财务费用一般包括三类,一是银行保函费,其中投标保函每季度收费005%,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期保函每季度收费01%。对于直开保函(担保银行直接向受益人开出保函),国内银行一般按季度收取,不到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对于转开保函(担保银行委托国外银行出具保函),不同国别、不同银行的转开费不同,具体费用需咨询银行;二是资金占用利息:项目如需垫付资金,则应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测算资金利息成本;三是银行手续费:出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议付费可参考0125%计算,第三国采购部分如开立信用证,开证费可参考015%计算;四是融资利息及费用、出口信用保险费,可根据银行和信保公司的报价填列。
由于国际工程业务多使用外币结算,受外汇市场汇率波动影响,汇率风险成为国际工程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根据项目未来现金流和项目执行期,按照银行的远期外汇报价分期计算、预估填列,其中第三国采购和项目所在国分包款等可以直接以外币结算的部分不受汇率影响,可以在测算汇率风险时剔除。
项目中标后,承包企业需要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并与分包商、供货商签订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一般应由各法律、财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并保障承包企业合理利益。在承包商签订总包合同、分包/采购合同时,应分别关注以下财务事项。
在总包合同的签约过程中,财务部门除了需要对合同总体财务事项安排予以关注外,需要对收汇条款进行重点审核,一是关注预付款条款,一般应要求收到业主一定比例预付款后合同方可开始执行;二是关注收款进度是否与工程进度配比,确保收款及时性;三是关注质保金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比例过大占压公司资金。
在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的签约过程中,财务部门应重点关注:一是付款条件是否完备,是否在满足付款方各项要求后进行支付;二是款项支付进度安排,即款项支付进度是否与工期进度相匹配,避免超进度支付情形;三是担保条款,即预付款、履约或质保金在支付前对方是否先行开具保函或具有其他担保措施。
总包、分包合同应具有一定对应关系,作为总承包商,一方面要将总包合同的具体执行要求技术货物规格型号等在分包合同中作同等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合同要求不清导致无法满足业务要求;二是确保各分包合同无缝衔接,总包合同所有义务全面落实,避免由于责任范围接口不清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推诿扯皮。
工程概预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预先计算和确定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由于项目概算的编制和调整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的国际工程项目的收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概预算编制及调整的审核也是重要财务事项之一。
通常情况下,当项目对外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项目管理模式已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并得到业主批准,且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价格基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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