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双流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政策适用范围。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双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网络信息安全、智能终端四大特色优势领域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 及光通信、物联网、大数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新兴领域。
第二条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依托双流区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出资 10 亿元作为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成立规模不低于 100 亿元的双流区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培育、重大项目重组并购等。第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上级专项政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集成电路、新型显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等电子信息产业类专项政策支持且与区级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的,按 2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或企业同一年度最高 2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总部落户。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企业(机构),按其新注册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其中高级管理和核心技术团队奖励资金不低于 30%。奖励资金自落地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末开始,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兑现。对新引进的研发设计企业购买土地建设研发总部的,经认定,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对新引进的先进工艺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等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经认定,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 30%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的融资支持;对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经认定,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鼓励以商招商。鼓励区内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 100 万元奖励,按新引进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投资方最高 50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其他企业按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对新引进具有重大引领性的研发设计企业,经认定,连续 3年按其年度研发投入的 15%给予补助,3 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1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对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且所购技术列入当年国家规定的《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目录》或购买境内企业同等水平 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 IP(知识产权、技术使用权)的,按其购买投入总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公共服务平台共享 IP 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IP 企业,对被使用的IP 按其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购买成本)。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承担上级创新项目。对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或获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按国家、省、市实际到位经费的 50%、30%、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壮大规模。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20%、30%及以上的,按其营业收入新增部分的 2%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20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梯度培育。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认定的种子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3年后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区外企业(机构)兼并重组或盘活区内存量企业且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不迁出双流区的,对区内企业(机构)并购重组区外优质企业且将该企业主营业务转移至双流区并设立子公司的,均参照并购重组后企业首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实际形成的区级地方实际发展贡献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同比增幅超出 10%的,按超出部分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扶持,最长不超过 5 年。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并购,按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的 50%给予最高500 万元贴息(上市企业除外),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的,可按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单个中小微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6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加强能源保障。对自行建成或使用双电源且缴纳高可靠供电费用的,按建设投入的 60%给予最高 800 万元补助;对建设分布式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按其节能减排贡献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抱团发展。对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区内企业,首次申报按采购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贴。
对新批准注册成立的区级电子信息领域产业联盟(协会)等服务机构,注册成立当年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分别按国家、省奖励资金的 80%、60%给予配套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其投入成本);对面向双流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企业服务费用 10%给予使用企业年度最高 10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平台建设。对以企业为主体创建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九条 实施新型显示产业强链补链工程。支持超高清视频芯片、面板、终端等关键工艺生产能力建设,支持超高清视频产业核心基础部件、基础材料、制造设备、新型显示技术、检测分析等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建设,支持 4K/8K、AVS(信源编码标准)、新数字家庭等关键领域应用能力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高于单个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支持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创新。支持安全芯片、安全操作系统、高性能服务器等关键信息技术的重大突破与整合,为工业控制领域自主可控提供基础支撑;支持工业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系统等领域自主可控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应用推广,提升工业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每个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补助。第
二十一条 推动工业软件发展和新兴技术应用。促进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信息物理系统等新兴前沿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探索,对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对企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及推广应用价值高的首个版本工业软件产品,按该产品销售后1 年内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畅通政企交流渠道。开展“企业咖啡时”活动,以为交流氛围,构建“线下活动落地+线上媒体推介”的双流政企零距离交流平台,建立政府首席代表服务制度,畅通政府与企业交流渠道,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诉求,树立政务服务新形象,营造双流良好营商环境。
第二十四条 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成都市双流区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类研究制定处置办法,依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解决用工难问题。建立人员就业、培训教育、企业用工对接机制,鼓励职业学校面向企业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教育,通过区级媒体宣传企业招工用工信息,定期组织用工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企就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就医保障。对在成都参保的企业家及技术人员办理完善医保手续,做好在成都地区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的服务和指导工作。对企业家及其高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孕产妇等重点人群提供个性化签约,在区级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九条 保障住房需求。加快人才公寓建设,对区内企业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由企业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房支持。第三十条 优化园区就业环境。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闲置商业楼宇、闲置配套用房打造超市、餐饮、酒店等商业配套,支持一批便利店和无人超市入企入园;优化园区公交线路,加开“上下班”公交,降低员工出行成本。
(一)本政策所涉补助(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企业或组织机构须承诺 15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双流区纳税义务,未履行承诺须退回已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
(二)对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组织机构、项目)不予支持。
(三)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双流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特别重大或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成都市双流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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