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度,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扎实有序开展外包外租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近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今年第六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023年11月1日,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杨某等人,未能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梁某处以0.46万元罚款。
2023年11月6日,泗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艾诺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四家单位,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案已由泗洪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9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市大杨树木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三家单位,该公司未对承租方存在的隐患检查到位,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泗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29日,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曙光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四家单位,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已由沭阳县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了或者转嫁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担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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